某食品公司以“聽健康講座送雞蛋大米”為噱頭,虛假宣傳普通固體飲料有防癌抗癌等醫療功效,誤導老人購買;某供應鏈公司通過線下會議+視頻號直播宣稱“養生鞋”能治療心血管疾病、老年癡呆,卻無任何科學依據……
從微信群里的“專家直播”到門店里的“免費體驗”,這些針對老年人的騙局并非個例。為深入推進養老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布10起針對老年人的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典型案例,進一步揭露養老消費領域的違法套路,提高老年人防騙意識,并強化執法震懾,促進企業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一杭州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8月9日,杭州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企業微信群發布視頻鏈接涉嫌虛假宣傳立案調查。經查明:
當事人主營業務是私域運營和互聯網大健康服務,主要為商家將包含產品推銷的視頻課程以及根據視頻內容整理的SOP(標準作業指導書)內容按期發送至其企業微信群供用戶學習,并將當事人登記觀看視頻后有意向購買產品的用戶訂單信息,發送給合作公司。經查,當事人在企業微信群中發送的視頻課程以及根據視頻內容整理的SOP(標準作業指導書)內容中對不同的產品使用了“唯一一個真正解決血栓問題的臨床用藥”“對猝死和卒中的預防率達到98.7%,治療率達到99.2%,康復率達到98.9%”“從根本上解決各種老慢病的難題”“用上了全鹿大補丸,把肝的精血給補充足了,自然而然,血壓就降下來了,而且還不會復發”“可以幫助我們延年益壽”“羚羊角能夠快速打通人的肝眼通道,肝眼通道是連接我們眼睛和肝臟的唯一的通道”“軟化血管作用,預防心腦血管病”等描述、研究數據以及患者治愈案例,當事人無法提供真實、準確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1月23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金華浦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8月27日,浦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及前期摸排,依法對當事人浦江縣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檢查時當事人正在以會議營銷的形式向老年人推銷一款名為“硒尊黃精葛根固體飲料”的普通食品。因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行為,該局于當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明:
當事人主要通過到店參加“健康講座”可以免費領取雞蛋、大米等禮品的方式,吸引大量中老年人到店聽課,并通過現場講解及播放ppt、視頻等方式,以“補硒的十大功效”作為主要宣傳話術,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對其產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使老年人認為硒元素的功效等同于其產品的功效,具有提高人體免疫力、抗氧化、延緩衰老、防癌抗癌等多種醫療保健功能。當事人無法提供其產品具有上述功能的科學性證明,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虛假宣傳的行為。2025年7月,浦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三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分局查處某便利店虛假宣傳案
2025年2月19日,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對舟山市普陀區福上福便利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工作人員在通過手機微信群進行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時涉嫌虛假宣傳,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明:
當事人吸納顧客建立3個微信群,分別為“福上福(沈家門)8:30”(200人)、“福上福(沈家門)14:00”(150人)、“福上福(沈家門)16:00”(153人),并在微信群內進行商品直播銷售。當事人在直播前幾日,會發布預約上課鏈接,顧客點擊鏈接注冊信息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觀看后續發布的直播欄目,如顧客看中直播介紹的某款商品,則進入當事人的微信小程序進行購買。截至案發,當事人通過上述微信群,發布了“邱偉講方”“中科進萬家助力中國夢”“協和生物”“五星優選”“冬藏腎精養生之根”“藏域珍寶上醫之道”“康乾盛世”“國醫大師張大寧品牌全國推薦會”“營養與健康”“健辰直供”等直播欄目。在上述直播欄目中,有關主播宣稱“栓立清納豆膠囊”“綠松石手表”等商品具有治療心腦血管、調高血壓等功效,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的商品功效證明材料,屬于虛假宣傳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7月15日,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四溫州鹿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溫州某供應鏈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10月8日,溫州鹿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多名投訴者反映,稱家中老人通過參加線下會議,接觸到溫州某供應鏈有限公司經營的宣稱具有“健康養生八大功效”的鞋產品并購買,引發對產品宣傳真實性的質疑。經查明:
自2023年7月起,當事人針對老年消費者,不定期在經營場所組織線下宣傳會議,通過現場講解、“親身體驗者”發言等形式,宣稱其銷售的“百力健養生鞋”對痛經、宮寒、腰腿疼痛、心血管疾病、神經衰弱、老年癡呆、骨質疏松等疾病具有治療或改善作用。線下會議同步在微信視頻號直播,直播回放長期展示。截至案發,該公司累計開展多次宣傳活動,參會人數數百人,銷售單價399元至899元不等,累計銷售額超50萬元。經調查,該公司無法提供上述功效的科學證明,其行為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3月27日,鹿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五溫州市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生館虛假宣傳、價格欺詐案
2024年11月13日,溫州市平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前期現場檢查,對某養生館涉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
自2024年10月起,當事人與某康健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代理授權協議,在平陽縣內銷售該公司的多功能家用鍛煉器和按摩啫喱等產品。當事人通過發放傳單、提供免費體驗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費者前往其經營場所內的體驗區參與集中體驗及宣傳活動。當事人在其試用卡上宣稱多功能家用鍛煉器具有“腹部管理”“美體瘦身”“美容養顏”等功能,并在宣講過程中虛構該設備的美容面罩能夠通過不同顏色光線切換實現改善過敏皮膚和紅血絲現象、緊致肌膚抗老化美白嫩膚、改善皮膚老化松弛毛孔大、淡化皺紋、改善老年斑、雀斑、日曬斑、促進皮膚營養物質吸收、改善睡眠質量等效果,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功效的證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虛假標示按摩啫喱的全國統一價為190元/盒,而實際上從未以該價格銷售,通過虛假標價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以95元/盒的價格合計售出600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虛假宣傳和價格欺詐行為。2025年3月4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六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生保健服務部虛假宣傳案
2025年3月22日,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投訴線索,通過銀齡志愿者的協助,對當事人經營模式進行摸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以會議營銷的形式向中老年人推銷佳安素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行為,北侖局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明:
當事人于2024年12月中旬至2025年春節前,在經營場所播放關于佳安素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相關視頻,著重宣傳該食品具有睡眠改善、疾病預防等多種功效,如視頻中提到:“當我們服用佳安素特醫食品之后……那么腦部的血液的營養素充足了,那么你的記憶力就增強了,預防了健忘癥、老年癡呆,預防了中風腦梗腦卒中腦溢血以及預防了耳鳴頭鳴眼干眼澀,預防了頭部的疾病”“睡眠改善”等用語,誘導中老年人購買上述食品。另查明,涉案佳安素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僅為特醫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具備當事人宣稱的其它功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6月5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七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生保健服務部虛假宣傳案
2025年1月3日,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南潯某養生保健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對其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明:
自2024年12月起,當事人組織聚集顧客群體通過播放宣傳視頻、現場講解等方式進行推介銷售“愛優諾佳安素”,當事人所播放的宣傳視頻內容包含“器官老化”“胃潰瘍、胃糜爛、消化系統障礙”“代謝系統紊亂疾病”“骨質疏松”“老年癡呆”“紅尿癥”“牛皮癬”等醫療術語,以及“比藥品更安全”“比保健品更科學”“比食品更有效”“對癌癥靶向增強免疫系統,追蹤殺死癌細胞”“服用幾天后,感覺全身有勁、睡眠改善、便秘改善、血壓穩定、血糖穩定”“蕁麻疹、腳氣等慢性疾病慢慢好了”等宣傳疾病治療效果的用語。經查涉案產品“愛優諾佳安素”系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適用人群為10歲以上因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等需要補充營養的人群,無當事人所宣傳的相關性能及功能,且并不適用于一般客戶群體,且無相關保健作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5月7日,南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八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2024年12月5日,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吳興區妙西鎮某養生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宣傳視頻內容涉嫌虛假宣傳。經查明:
當事人所播放的“藏王寶”膠囊宣傳視頻中含有 “是唯一同時具有多種輔助治療功效的產品。免疫調節、抗疲勞、抑制腫瘤、調節血脂、降低總膽固醇和預防動脈粥樣硬化。復方精致,整體調理,精、氣、神互補;五臟六腑并調,寒熱適宜,從而達到滋補、強身、健體、抗疲勞、提高免疫力,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等表述。經查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案涉“藏王寶”產品雖為注冊登記的保健食品,備案的保健功能僅為“免疫調節、抗疲勞”,并未取得宣傳視頻中所涉及的“抑制腫瘤、調節血脂、降低總膽固醇、預防動脈粥樣硬化”等功能的批準。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2月13日,吳興區市場監管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九麗水市慶元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4年10月22日,麗水市慶元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線索,對慶元縣某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明:
當事人于2024年7月開始接手該店鋪經營,為牟利邀請所謂“專家”到店向消費者講課、診斷,邀約有相關疾病(慢性病)的消費者到店聽課,向到店消費者大肆宣傳高血壓、糖尿病、心臟不好、五臟代謝不好等疾病所帶來的危害作鋪墊。通過推崇、包裝等方式虛構專家身份(中醫48項絕技傳承人、全國508家中醫館技術顧問、多年從事慢性基礎病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道醫協會會員),并宣稱其具有“擅長調理各種痛癥問題”“為軍區干部調理身體”能力。后通過為消費者針灸、把脈的方式得出消費者所患疾病,致使消費者造成恐慌,為消費者配備銷售的“藥品”,并向消費者承諾吃了該“藥品”即可治療其所患疾病,當事人銷售的“藥品”實為三無產品。另當事人通過他人推薦并推銷烏藥,邀約消費者到店聽課,營造搶購烏藥的緊迫氛圍,有意引導消費者搶購烏藥,宣傳烏藥具有控制癌細胞功能的功效。當事人銷售的產品實為普通產品,不具備治療疾病的功能和功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 2月 17日,慶元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十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2024年11月6日,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蕭山所前鎮某食品商行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保健品涉嫌虛假宣傳行為。經查明:
當事人自2024年10月開始,通過1元搶購送米面油、聽講座免費送蜂膠軟膠囊產品等方式吸引以老年人為主的消費群體前來店里聽講座。當事人每天開設5場講座,每場時長1個小時左右,聽講人數最多的場次有70人左右,每天聽講座的總人數在200人左右。在講座過程中,當事人會在現場投影播放蜂膠軟膠囊產品具有改善失眠、便秘、血壓、血糖,調理細胞,促進瘤子變小變軟等功效的虛假宣傳視頻,投影播放魚油軟膠囊產品具有凈化血液功效的虛假宣傳視頻。上述2種膠囊并無當事人宣傳的功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2025年4月23日,蕭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行政處罰。